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略)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