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年) 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