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年)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