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局)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或者部长委托的其他部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民政部公告形式发布,经部长批准,也可以其他方式发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