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八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民政部公告形式发布,经部长批准,也可以其他方式发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