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执行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简化制定程序的,起草司(局)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会签政策法规司后直接报请部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