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六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局)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或者部长委托的其他部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需要送国务院其他部门会签的,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