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经审查无异议,政策法规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政策法规司可以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