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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审议前,起草司(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查无异议,政策法规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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