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审议前,起草司(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征求意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以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