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

是否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的内容;

是否与民政部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