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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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