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