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