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