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