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