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需要由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楼堂馆所建设的,中央单位项目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批准。银行贷款按计划可以用于安排涉外的旅… 第二十三条 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不得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名义兴建楼堂馆所;不得以资金购买或者以物资等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楼堂馆所。 第二十五条 用自筹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的,按年度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建筑税。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