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不得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名义兴建楼堂馆所;不得以资金购买或者以物资等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楼堂馆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