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用自筹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的,按年度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建筑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