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

企业流动资金;

企业生产发展资金;

各类救济资金;

扶贫资金;

教育经费;

其他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