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需要由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楼堂馆所建设的,中央单位项目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批准。银行贷款按计划可以用于安排涉外的旅游旅馆、写字楼等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