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六章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教育培训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检察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教师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开展教学,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鼓励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上讲台授课,领导干部上讲台情况应当纳入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全面推进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各类检察业务培训中,检察官教检察官比例不低于总课时的50%。检察官经组织安排完成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应当纳入所在部门业务考核范围,并应…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检察专职教师实务锻炼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应当根据需要定期安排专职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实务锻炼。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师资库,推动师资共享。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覆盖所有检察业务、适应不同层级检察官素能培养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教学案例库建设,推动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向教学案例转化,实现检察实践与教育培训良性互动。 第四十七条 建设开放共享、务实管用、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的检察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检答网”等学习培训平台作用,建设全国检察机关互联互通的网络教育培训平台。 第四十九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检察院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培训及师资、课程、教材、基地建设等需要。加强对检察官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检察官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基层一线特别是薄弱基层院倾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