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师资库,推动师资共享。

师资库应当按照严格准入、规范统一、从严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积极吸纳检察系统内外优质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