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全面推进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各类检察业务培训中,检察官教检察官比例不低于总课时的50%。检察官经组织安排完成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应当纳入所在部门业务考核范围,并应当按照规定给付课酬。

建立完善驻校检察教官制度。定期选派一些政治坚定、理论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胜任教学的检察官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驻校检察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