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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是检察官教育培训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官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检察官教育培训原则上应当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承办。 第三十四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应当以教学为中心,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设计,创新教学方法,加强理论研究,发挥智库作用,提高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的任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承担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 加强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硬件和软件建设与管理,大力推进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资、课程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和从严办学要求贯穿教学管理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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