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加强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硬件和软件建设与管理,大力推进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一体化建设。

依托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立检察官特色培训基地,构建分工明确、布局科学、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特色培训基地体系。

依托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教育培训现场教学实践基地,充分发挥辅助教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