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承担的任务:
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各类调训班次;
本辖区内其他初任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等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
本辖区或与其他辖区联合举办的检察官在职培训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指定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委托的培训;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根据培训需求承办的其他培训。
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各类调训班次;
本辖区内其他初任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等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
本辖区或与其他辖区联合举办的检察官在职培训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指定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委托的培训;
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根据培训需求承办的其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