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的任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各类调训班次;
初任检察官的统一职前培训;
初任省级院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分州市院检察长及基层院检察长的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
检察官在职培训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指定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委托的其他培训;
国家检察官学院根据培训需求举办的其他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各类调训班次;
初任检察官的统一职前培训;
初任省级院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分州市院检察长及基层院检察长的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
检察官在职培训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指定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委托的其他培训;
国家检察官学院根据培训需求举办的其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