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是检察官教育培训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官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检察官教育培训原则上应当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承办。

国家检察官学院应当加强对分院教学业务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