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十四节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