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