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