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