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五、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五、 第七章 附则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1. 气体离心机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2. 为气体离心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3.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4.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5.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动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6.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7.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以激光为基础的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8.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9.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电磁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四、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