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3.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3. 第七章 附则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3.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