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4.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4. 第七章 附则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4.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