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1.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1. 第七章 附则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1. 气体离心机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五、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