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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承诺: 第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安全生产、质量保证、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规划应当与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规划协调一致。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和有效实施核安…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负责安全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具有足够的资源、职权和组织独立性,并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确定管理体系各工作过程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安全委员会等安全审议机构应当对重要安全事项进行审议,跟踪审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风险分析和独立审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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