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负责安全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具有足够的资源、职权和组织独立性,并履行下列职责:

管理、协调、监督、评价管理体系相关工作;

制止并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规操作等行为;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对安全相关重大不符合项、事件和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组织制定和实施管理体系评价计划,督促落实相关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