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确定管理体系各工作过程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和实施所负责工作过程的管理大纲、规章制度和程序;
对所负责的工作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
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安全不利的行为或者状态,实施经验反馈;
向本单位安全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状况和趋势,落实整改措施。
制定和实施所负责工作过程的管理大纲、规章制度和程序;
对所负责的工作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
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安全不利的行为或者状态,实施经验反馈;
向本单位安全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状况和趋势,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