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指挥和调度管理体系的重大事项; 保证安全决策机制和安全审议机制有效运作; 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之间的重大争议和冲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