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指挥和调度管理体系的重大事项;

保证安全决策机制和安全审议机制有效运作;

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之间的重大争议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