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承诺:

制定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规划,建立清晰、协调、高效的安全决策机制和重大事项的安全审议机制;

明确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履行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程序方法等支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

持续监督、评价核动力厂安全状况和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定期开展管理部门审查,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安全业绩,培育核安全文化;

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执行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制度,报告核动力厂管理体系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