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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满足核安全要求的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告;对不满足核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依法公开核设施安全许可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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