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满足核安全要求的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告;对不满足核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申请以及核设施转让或者变更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
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核设施迁移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迁出地、迁入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