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核设施的名称和所在地址;

准予从事的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范围和条件;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