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核安全局在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时,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