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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第九条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推荐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每半年核发一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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