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一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