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